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木柱、梁、檩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朽、虫蛀、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榫卯节点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钉等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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