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