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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