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申请地震行政复议。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