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