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四)地震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四)地震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