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四)地震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地震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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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