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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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