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一)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二)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地震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地震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事项,地震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地震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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