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地震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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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