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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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