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地震行政复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地震行政行为的地震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地震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地震行政行为的地震复议决定,由地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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