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地震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的,地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