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地震行政机关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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