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第十八条地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的,地震行政复议终止。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