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的,地震行政复议终止。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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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