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第十七条在地震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