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地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地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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