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地震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地震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