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地震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地震行政复议申请,地震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地震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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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