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