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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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