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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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