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