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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