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