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