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培训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