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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