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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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