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培训责任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