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培训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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