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培训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