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培训责任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有权按有关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