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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