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