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