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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