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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