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第十四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