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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