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结合。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素质较高、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中小学校长作为兼职教师。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