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结合。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素质较高、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中小学校长作为兼职教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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