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要进行资格认定。普通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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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