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