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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