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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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