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