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资质。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