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罚 则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