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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