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