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