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