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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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