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