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表2);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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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