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