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