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