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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