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