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第二十二条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