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二条

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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