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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