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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