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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