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四部门公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